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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和军队
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4]523号)


中央、军队在京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八日

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各类房屋的建设计划顺利实施,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建设项目的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驻京部队(含武警)(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各类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各类房屋建设计划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程序
  (一)自有用地建设项目在取得规划意见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立项文件)后,在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待项目具备施工计划条件后申报建设项目施工计划。
  (二)新征地建设项目在具备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
  文件及项目批复文件后,到市建委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通知书(同时,市建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征询意见函“),待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后,办理建设项目征地计划通知书,具备施工计划条件后申报建设项目施工计划。
  第五条 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已填写完整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已列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本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三)建设项目已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复或确认,其中企业投资建设须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申请报告,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审批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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