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
关于湖南省狂犬病预防控制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4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湖南省狂犬病预防控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卫生、公安、农业、药监、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多部门协作的联合防治体系。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狂犬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凡2001年以来,曾经发生过动物狂犬病疫情或人间狂犬病疫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在今年7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湖南省狂犬病预防控制方案》的要求,对没有实施免疫接种的犬只进行彻底捕杀。要加强对狂犬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结果予以通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湖南省狂犬病预防控制方案
(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为尽快控制狂犬病疫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21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控制目标
全省2004年狂犬病发病数较2003年下降30%以上,以后每年下降20%以上,力争至2007年全省狂犬病发病数控制在50例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