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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决定

  25.扩大证券融资规模。支持湘西地区的优势企业、支柱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力争5年内每个市州有1—2家企业通过国内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鼓励已上市公司在湘西地区进行购并重组。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
  八、加强用地政策支持
  26.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确保湘西地区产业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能源、交通、水利、城镇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等项目用地。对这两类建设用地,在区内用地指标不够时,由省调剂解决。对区外企业到湘西地区投资建厂所需用地,允许农户以承包地入股进厂。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方式,保护失地农民利益。
  27.提高用地报批效率。对重大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国土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快用地审批速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快速审批,对属省批准的建设用地,在上报合格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批手续。
  28.增加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资金投入。5年内,湘西地区上缴省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全额返还到湘西地区。
  九、大力改善投资环境
  29.进一步下放或委托经济建设管理权限。除环保、国土、食品、药品等终审环节外,对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省财政性资金平衡的基建投资、技术改造、对外贸易、交通运输、农、林、水、矿产资源、城乡建设等领域的建设管理审批事项,包括立项、可研、开工及前置条件等由省审批的权限,直接下放到县市区。各市州也要把相应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市区。相应管理责任由县市区承担。(具体下放或委托经济建设管理权限事项见附件)。
  30.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力度。在继续保持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原有投入政策不变、投入资金不减的基础上,实行对湘西地区的投入倾斜。对湘西地区产业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开展前期工作,优先布局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资金。将湘西地区建设项目资本金市州、县市区配套比例普遍降低10%。对湘西地区重大建设项目,适当降低纳入省级重点工程的标准,优先争取进入国家规划和项目计划。
  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31.扩大利用外资规模。鼓励外商投资湘西地区的农林、水利、生态、交通、环保、矿产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允许外商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和中介机构。支持外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嫁接、改造和重组。加大湘西地区利用国外贷款的力度,省利用国外政府贷款重点向湘西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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