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基层政法、综治组织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加大对基层司法所、派出所和法庭的硬件建设投入,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六、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19.设立湘西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新增专项资金、各部门专项切块资金和扶贫资金三块构成,主要用于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并对部分高科技及带动性强、效益好的重大项目提供引导资金。
20.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将地方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比例由1:0.2提高到1:0.3。把民族自治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作为转移支付的测算内容,逐年增加省财政对湘西地区的一般转移支付水平。
21.适当提高税收分享比例。对湘西地区新增税收实行省与市州、县市区分享,重点向县市区倾斜的政策。自2004年始,在湘西地区新办的中央、省属企业(不包括分立、改组、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企业)创造的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省、市州、县市区按4:1:5的比例分成,其中水电企业按2:1:7的比例分成,同一库区县与县的分成按水库淹没耕地面积和移民人口的综合比例分配。
22.落实已有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民族自治县、外商投资等的有关优惠政策。对进行技改、购买国产设备的各类企业,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对引进技术和进口加工设备的企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全额税前扣除,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企业所得税;从事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企业所得税。对民族地区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免征所得税,再减半征收2年所得税;对民族自治州、县的其他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七、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23.积极推动银企合作。建立湘西地区银企合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银企洽谈会。引导、鼓励金融机构提前介入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及时进行项目评估。根据国家对基础设施项目延长贷款期限的规定,积极帮助企业申请长期贷款。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2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各类商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逐年增加对湘西地区的投入。加快国债配套贷款项目的评估审贷,根据建设进度保证贷款及早到位。探索开展以农村电网、公路、城市基础设施、水电开发等收益或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担保业务。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联社,可推行一级法人管理;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进一步推广农产小额信用贷款,提高覆盖面,增加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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