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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2004修订)

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 根据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销售、维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设在市、州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处理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并接受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四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
  第五条 设置无线电台(站),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设置无线电台(站)须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置无线电台(站)须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地派出机构签署意见;
  (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预指配频率;
  (三)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拟设置台(站)的电磁环境进行测试;
  (四)申请者按预指配频率进行必要的技术设计或者可行性论证;
  (五)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技术设计或者可行性论证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批准文件;
  (六)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购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安装调试、试运行;
  (七)试运行1至3个月,设置台(站)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验收书面申请,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派出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在7日内核定电台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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