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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的《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已被: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30日经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9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

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修改为:“兴办的社区服务项目,经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备案领取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社区服务证书的,可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二、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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