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确保社会保险补贴经费及时划拨到位。自社保所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时起,到社会保险补贴到位,整个过程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七、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实现弹性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后,暂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再次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弹性就业人员,应于每月15日前向社保所如实报告弹性就业情况。不再具备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后,应在30日内告知社保所。
九、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弹性就业人员,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
(一)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的;
(二)停止弹性就业后失业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超过30日的;
(五)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六)已经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弹性就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由社保所填写《停止弹性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5),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后,通知弹性就业人员本人。
十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社会保险补贴被骗取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工作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全额追回。
十二、对于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弹性就业人员,一经查实,社保所将终止其社会保险补贴,并全额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还要将情况在其所居住的社区范围内通报,并将通报存入个人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弹性就业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十三、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同级社区服务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共同采取措施,积极做好弹性就业岗位需求信息的采集、发布,并根据市场需求创造条件及时开展社区服务技能培训。
十四、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弹性就业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基本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群的宣传力度,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弹性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