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社保所参加了社会保险,且月劳动收入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两倍(含两倍)的弹性就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中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见附件2)。
四、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弹性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按下列程序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手续:
(一)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需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提供《实现弹性就业证明》、区县职介中心开具的存档证明;
(三)填写《弹性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3),经社保所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后,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五、经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弹性就业人员领取《弹性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权利义务告知书》(见附件4)后,按下列标准向社保所交付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所负责为其代缴。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费率,补贴20%,个人缴纳8%。弹性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费率,补贴1.5%,个人缴纳0.5%。弹性就业人员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费率,补贴6%,个人缴纳1%。弹性就业人员患病时,按照《
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万元,对投保费用补贴80%,个人缴纳20%。
上述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六、弹性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年度预算审核,分月划拨的方法进行管理。社保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弹性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名单和社会保险补贴台帐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汇总后于每月12日前将本区县上月社会保险补贴计划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同时抄送区县财政局。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计划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