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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央在渝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对中央在渝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国防科技、公安、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监、环保、民航、旅游、邮政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本市的有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本市的有关机构,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中央在渝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对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三)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中央在渝企业所属剥离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央在渝企业所属企业、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日常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中央在渝企业所属剥离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五)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日常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上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在渝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
  (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本市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在渝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所属剥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八)市国资委负责检查督促中央在渝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参与或组织开展市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做好中央在渝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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