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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重点加强矿山、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治。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五)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七)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保活动。
  (八)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采取监控措施,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将重大危险源情况及有关安全监控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报市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九)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市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半年和年终总结,要报市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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