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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4]29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中央在渝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中央在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中央在渝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安全隐患不可忽视,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央在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管理
  中央在渝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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