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
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年金工作关系到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
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 2004年7月19日)
为贯彻落实《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切实推动企业年金工作顺利开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吸纳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为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企业年金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协调配合,鼓励和支持具备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其中,对企业缴费在上年度工资总额十二分之一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在税前扣除;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