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转变政府对城镇供热工作的管理职能。政府的行业管理工作的重点要转移到研究制定供热事业发展规划、规范供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供热市场秩序上来。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镇供热采暖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评估监督办法,加强对供热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做好改革相关工作,稳步推进供热体制改革。
(十六)保证低收入家庭的基本采暖需求。城市供热企业的长期用户,其收入为政府规定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政府财政可以按户发放供暖补贴。每户供热费补贴基数按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乘以城市平均住宅供热价格计算得出,其中85%由当地财政负担,剩余的15%由低收入用户承担,由财政负担的供暖补贴可通过建立供热社会保障金来解决。申请人应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核实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集中拨付给供热企业。低收入用户超出补贴标准面积(60平米/户)部分的热费,由其自行负担。低收入用户已交纳应承担15%的补贴标准面积供热费和超出标准面积部分的供热费后,供热企业不得对其关闸停热。
(十七)加快城镇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要通过编制供热规划、监督规划实施、强化供热工程建设管理和大力开展污染治理等措施,建立适合本地的节能、高效和环保的供热采暖系统。在城市中要充分利用热电联产或是建设集中区域锅炉房实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另建燃煤锅炉。对较为分散、规模较小或是集中供热管网不能到达的区域的供热系统,要进行整合和改造,建立规模适中和布局合理的节能、高效的城市供热采暖系统。
(十八)完善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对于进行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的城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供热工程建设和改造的立项审批、资金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要保证采暖费补贴和既有建筑采暖系统改造资金补贴的及时到位;建设和物价部门要研究和制定科学合理、促进分户控制和按热计费推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税务部门对供热工程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按规定实行优惠;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污染城市环境供热设施的查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重点优抚对象,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居民等城镇生活困难群众的采暖社会救助政策和供热企业改革涉及的用工和安置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