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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十)认真组织实施。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改造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供热企业负责改造和实施的具体工作。对公共建筑物的改造,要实现一楼一表、散热器温度可控制调节。对现有居民住宅的改造,要实现分户控制、计量及散热器温度可控制调节,但对确有困难、居民又能达成共识并产生业主代表的情况下,可在一楼一表的基础上进行散热器温控改造,热费按照各户的热指数进行分摊。对没有进行改造的,供热企业可仍沿用原有管理办法,与其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由其单位负责缴交供热费用。
  (十一)合理制定供热价格。供热价格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新的供热价格由以补偿供热服务的基本费用(元/平方米)和为调动消费者节省热能积极性的可变费用(元/热量)两部分组成,可变费用至少占总热费的50%。在供热体制改革的过渡期内,实行供热价格“双轨制”,对实现分户计量的按用热量计费,对未实现分户计量的仍按面积计费。城镇供热收费价格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十二)科学考虑供热价格成本因素。对向城市供热管网供热的热源,其价格应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对由供热企业承担的对居民住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费用以及因供热系统改变造成的集中供热管网改造工程建设费用应纳入供热价格构成。对已实现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和室温可调节的居民住户,为鼓励其降低回水温度,提高热效率,各城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定的热费优惠。对居民住宅实行热消耗量为基础的收费体制,建筑物的总热费按照《住宅热费调整系数》合理地分配给住宅单元住户,《住宅热费调整系数》由各城市根据建筑物构造类型和气候特点等因素制定。
  五、深化供热行业改革,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十三)加速事转企步伐,推动供热企业的改革。国有供热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趋势,事业化管理的供热单位要因地制宜地稳步推行规范的公司化改造。供热企业的改革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国有大中型供热企业以参股、控股、兼并等形式跨地区经营城镇供热,推动城镇供热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十四)推行特许经营。城镇供热作为重要的城镇基础设施之一,属于市政公用事业范畴,因此,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行业改革进程的意见要求,对城镇供热的建设和经营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市场准入条件、投资和经营者公开招标选择程序、经营协议内容、各方权利和义务以及特许经营权变更终止等,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26号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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