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供热补贴福利体制,变“暗补”为“明补”。
(五)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要逐步推行用热商品化工作,改变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职工用热制度,由居民或用热户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采暖费。采暖费用采取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其中政府和单位承担的部分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或离退休人员,变“暗补”为“明补”,采暖费补贴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六)合理负担采暖费补贴。对行政单位及无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采暖费补贴由财政负担;对有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由单位和财政各分担一半;对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由其自行负担。省辖各城市人民政府可参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参照太原市发放冬季取暖补贴和增发生活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晋人字〔2003〕136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供热采暖费补贴办法。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方案具体确定。
四、实行分户控制和计量,变“面积”为“热量”计费。
(七)新建筑必须全面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控制、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分户计量表及温控装置费用计入建设成本。新建筑未采用分户控制、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设计的,要在施工图设计审核,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八)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工作要做出改造规划。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规划)部门抓紧对城市既有建筑进行登记摸底,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以2010年底全部完成供热改造为目标,编制供热改造规划。地级城市要在2005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供热改造规划,县级城市要在2005年12月底以前编制完成供热改造规划。
(九)合理解决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改造资金。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改造建设及计量、温控装置安装,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进行。其中,公共建筑的改造建设资金由产权单位承担,居民住宅的改造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供热企业、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对行政单位及无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改造建设资金按财政30%、供热企业40%、个人30%的比例分担,对有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按财政15%、单位15%、供热企业40%、个人30%的比例分担;对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按单位30%、供热企业40%、个人30%的比例分担,其中由职工所在企业负担的改造建设资金列入企业生产成本。改造建设资金的具体标准、办法由各城市建设、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