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
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价(收)字[2002]481号)


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申请收取交易服务费的函”(京建经[2002]87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所属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为招、投标交易双方提供服务时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材料设备交易服务费
  中标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按每项5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100万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按每项10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300万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按每项20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500万至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按每项30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的,按每项8000元收取服务费;
  以上收费由委托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