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执法检查重点
  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组成市级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所有涉源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涉源单位放射源使用和贮存设施的安全情况。对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违反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未完善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评价、环保“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及评价等手续,未明确指定主要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未持证上岗等涉源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或清理整顿。
  放射源现场执法检查内容(见附件2)。
  (四)放射源分类、身份管理及编码规则
  1.放射源分类。按照国家颁发的《放射源分类导则》,根据放射源导致人体健康危险的潜在风险并结合实际管理的需要,将放射源分为5类:极度危险、非常危险、危险、轻微危险、无损伤危险。非密封源可参照放射源分类原则进行分类。聚集(或非常接近)的多个非密封源可作为一个源进行分类。
  放射源分类原则及放射源D值见附件3。
  2.放射源身份管理。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放射源编码规则》,对放射源进行身份编码并填写放射源编码卡,实行放射源身份管理。放射源身份编码(或批次编号)设置在放射源本体或密封包壳体;放射源编码卡必须伴随放射源从生产到处置(或再生利用)的全过程,随放射源共同转移。
  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生产、进口的新放射源进行身份编码(或批次编号);由国内生产厂家或进口销售商如实填写生产、进口放射源的编码卡。市环保局组织对在用(含销售)放射源进行身份编码,并录入放射源数据管理系统;由涉源单位如实填写在用(含销售)放射源的编码卡。
  对临时储存在涉源单位的废放射源进行登记并录入放射源数据管理系统,不另行编码。
  3.放射源编码规则。对半衰期在2年以上的各类放射源以及半衰期在60天以上2年以内的1、2、3类放射源进行放射源身份编码。生产、进口的新放射源以及在用(含销售)的放射源均按8位数编码,具体要求以国家环保总局拟发布的《放射源编码规则》为准。
  对非密封源和半衰期在60天以内的密封源按生产(或进口)的批次编号。
  (五)放射源强制收贮对象
  鉴于我市目前尚无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专项行动收缴的放射源送四川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放射源强制收贮对象包括:
  1.无主废放射源、特困企业的废放射源、破产企业的放射源。
  2.放射源临时储存条件、废放射源临时储存期限等不满足要求的放射源。
  3.3年内没有使用或今后3年内不再使用的闲置放射源。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