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月报制度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定各阶段工作安排;每月定期向国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上报工作进度情况,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三)完善监测能力,落实工作资金
为了顺利实施专项行动,需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人员编制及监测能力,完善执法人员辐射防护能力,并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资金。
(四)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而造成放射源丢失、被盗、遗弃或发生重大放射源污染事故的地区和涉源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办理放射源申报登记手续、申领安全许可证的涉源单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5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放射源申报登记
由市环保局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放射源申报登记通告。所有涉源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和填报要求(见附件4),如实填写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并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对涉源单位申报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将涉源单位放射源申报登记表以及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根据市卫生局移交档案资料、涉源单位申报登记表以及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经审查后统一登记注册,并录入放射源数据管理系统。
(二)放射源安全许可证管理
1.档案资料移交。市卫生局、市环保局按照职能调整要求实施放射源许可证管理、放射防护档案、辐射事故档案等相关资料汇总和移交(具体移交内容见附件1)。
2.放射源安全许可证管理。对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且符合安全要求的涉源单位,在统一换发环保部门颁发的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前,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可从事原许可范围内的辐射工作。
对持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但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源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可继续从事原许可范围内的辐射工作。
无《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但满足安全要求的涉源单位,限期向市环保局提出办理安全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完善安全许可证补办手续(市环保局暂以公文批复,批复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许可范围、有效期),纳入持证单位管理范畴。
对无《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源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验收合格的,限期向市环保局提出办理安全许可证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