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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环保局:负责放射源(含射线装置,下同)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环节的申报登记;负责组织对涉及放射源的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涉源单位)的现场检查;负责核查和办理放射源安全许可证件(卫生部门不再办理放射卫生许可证,公安部门不再办理放射源登记证);负责组织废弃和闲置放射源强制收贮;负责建立健全放射源数据管理系统;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
  市公安局:负责检查涉源单位的安全保卫情况;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进行立案侦察和追缴;协助环保、卫生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对涉源单位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医用辐射机构的检查;及时按职能调整的要求,汇总有关放射源管理档案并移交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市级部门完成本辖区放射源清查工作。
  三、主要工作任务及重点清理对象
  (一)主要工作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涉源单位的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情况以及放射性废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情况进行彻底清查,全面掌握我市放射源以及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数量及分布现状,查处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各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放射源尤其是废放射源存在的安全隐患。
  具体工作包括:按照职能调整的有关规定,卫生部门向环保部门移交放射源管理档案;涉源单位向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市级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涉源单位限期整改;公安部门对失窃、失控的放射源进行立案侦察、追缴;建立健全放射源管理动态档案和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依法强制收贮废弃和闲置的放射源。
  (二)重点清查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涉源单位均属于清理范畴。重点清理对象主要集中在以下行业或企事业单位:
  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宾馆,地质和煤田勘探与开发、石油开采与炼油,公路与桥梁建设、机械制造与安装,建材(尤其是水泥行业)、纺织、卷烟、造船、电力、制药、育种、造纸、冶金、仪表和钟表制造、电影制片,木材、塑料、面粉、饲料加工,电缆、荧光灯生产等。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启动、实施、总结及国家验收3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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