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措施
近年来,市政府在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上,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组织和体制保证。1997年,市委、市政府成立了重庆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批准了沙坪坝区、潼南县、开县等10个区县(市)为个体私营经济试验区和示范区。2001年,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市政府成立了重庆市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重庆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办公室。2003年,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将原重庆市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更名为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改设于市中小企业局,形成了1个机构、3块牌子(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指导和服务两项职能的新体制。把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由过去几个部门分头抓改为由一个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为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组织和体制保证。
(二)加大综合整治力度,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1998年,市政府制定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及其6个配套文件,从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收费、处罚以及政务公开、办事效率、投资服务、监督检查等方面规范了政务管理。2000年,市政府推出了“十个一批”的综合整治措施。2002年,市政府又推出了新的“十个一批”措施,并对市级职能部门的行业作风进行公开评议,对社会或企业反映的问题,由市政府督查室督促整改。为了解决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三乱”问题,市政府自1997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市人大制定出台的《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加大了治乱减负力度。截至2003年,全市共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275项目,政府性基金8项。为了维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市政府分别在市外经贸委、市台办和市中小企业局设立了外商投诉中心、台商投诉中心和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通过采取以上措施,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较好保护,发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制定扶持政策,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1997年2月,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1998年,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2001年,市政府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其中许多政策措施都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2003年,市委、市政府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在扩大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了较好的政策环境。
(四)扩大对外开放,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拓展更大的发展空间。近年来,市政府通过制定出台《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及补充规定;建立渝港、渝澳经济促进洽谈会;举办“一会一节”和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经贸洽谈会、交易会;加快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重庆(长寿)化工园区和30个特色工业园区建设,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