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安、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通报拖拉机交通事故、驾驶员违章和拖拉机、驾驶证登记信息及保有量情况。条件成熟时两部门可实行联网,提高工作效率。
4.严禁客运车辆超员,预防客运车辆事故
(1)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面检查力度,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行为;对严重超员行驶的,要严格依法处罚,依法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2)交通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并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同时对四级以下道路不准通行10座以上客车。
5.有效治理严重扰乱行车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针对突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整顿,并确定阶段性治理目标。对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行驶等严重扰乱行车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要开展清理无牌无证车辆工作,并入村入户对机动车辆登记造册。
6.交通、公安、经委、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汽车生产准入、生产监管、发牌发证、运输市场准入和管理,综合治理货车超载,减少超载导致的道路损坏和交通事故。
(1)市里已成立由市交委牵头,市公安局、市经委、市计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全市治理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自治县)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新车登记时,严格按照汽车产品《公告》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办理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对已经使用的“大吨小标”汽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提供汽车技术参数,重新核定吨位,更正核定载货量。年内解决重点车型和重点地区在用车“大吨小标”更正问题。
(3)交通部门要完善货运市场准入管理,加大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明确相应从业条件,规范运输市场准入制度,规范运输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监督,避免恶性竞争,监督运输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超限超载行为通报、公示和登记制度。
(4)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治理。交通部门要按照《
公路法》的规定,配备称重设备,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测、卸载和处罚,同时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超载车辆依法扣留至违法状态消除,对驾驶员和运输单位主管人员予以处罚。两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明确政策,统一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不得罚款放行、重复处罚,同时要抓住治理重点,稳步推进治理工作。
7.保障“绿色通道”畅通,确保大中城市副食品供应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落实保障“绿色通道”畅通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加强对蔬菜、水果、蛋禽、水产等农副产品集散地和市场的装载运输管理。适时组织明察暗访,掌握“绿色通道”沿途运输的基本情况,及时解决运输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