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等设施,为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提供良好道路环境
交通、公安、市政(建设)等部门要全面排查城市道路和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的设置情况。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等设置情况的排查、完善工作由交通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等设置情况的排查、完善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市政(建设)部门参加。对道路中心线、车道线、禁止和指示等标志、标线缺失的,以及显示的管理信息不明确、不合理的,要制定限期完善、调整计划,并明确今年内完成的具体任务,为机动车驾驶员提供明确的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为规范行车秩序创造良好通行环境。排查完善的计划和年内完成情况由牵头部门汇总并于2004年12月10日前分别报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市政委、市建委备案。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重点治理超速驾驶行为,减少超速导致的死亡事故
(1)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明确辖区因超速驾驶导致死亡事故突出的道路,确定市级、区县级治理的重点危险路段和道路安全隐患,通过治理超速等违法行为来减少交通死亡事故的具体目标。
(2)交通、公安、市政(建设)部门结合道路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等设置情况的排查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完善重点路段及急弯、陡坡、村庄、学校和交叉路口等地点的限速标志。在城市没有信号灯管理的路口,要设置让行标志,施划让行标线。在国道、省道干线交叉路口的支路进入主路处,要逐步设置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标志、减速带等设施。年内完成情况由牵头部门汇总并于2004年12月10日前分别报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市政委、市建委备案。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年底前按照每个大队至少装备一台测速仪;2005年前在主要国道、省道上,按照每个省际交界处的标准,逐步安装公路电子监控设备。交通流量大的国道、省道上的交警支(大)队,要逐步装备查处超速驾驶行为的车载移动设备。
(4)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针对超速驾驶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大巡逻密度、设立固定监测执勤点等措施,有效查纠和遏制超速驾驶行为。要对基层交警队及民警治理超速工作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要通过制作发放超速驾驶行为导致危害后果的宣传材料、设置事故车辆实物展示等方式广泛宣传超速驾驶的危害性。
3.坚决制止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减少农民群死群伤交通事故
(1)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整顿行动,严格查处农用车、拖拉机载人行为。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基层交警队的勤务部署,在重点乡镇组建公路巡警中队,充实警力,配备急需装备,协调乡镇政府参与交通安全整治,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控。
(2)农机主管部门要在年底前对农用车、拖拉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对制动、转向和操纵机械有严重隐患的拖拉机,要坚决制止其上路行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强制报废;组织农用车、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一次交通法规的学习和考试,重点加强多次驾驶农用车、拖拉机载人的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驾驶考试。对发生的违法载人群死群伤事故,要通过倒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清理整顿情况向市农机管理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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