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环节的衔接机制,加强监督制约
(1)交通部门应当核实驾校培训记录,包括培训学时、教练员签名和驾校准考意见等。学员在申请考试时,需提供该驾校培训记录,存入驾驶员档案。
(2)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对驾驶员考试情况进行分析,对驾校培训的质量进行评价。对驾校培训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发现弄虚作假、买卖驾驶证等问题的,由交通部门对驾校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向交通部门通报驾校的考试合格率以及驾龄在3年以下驾驶员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交通部门要据此设立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一年内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驾校,应进行整顿,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考试。驾校也要根据学员对教练员教学水平的评议和经手培训驾驶员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设立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
3.交通、农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清理整顿驾校
(1)交通、农机主管部门部署开展对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清理整顿。在10月1日前,完成对所有驾校的资格审查,参照全国统一的驾校准入条件和等级划分标准,对符合培训资格的驾驶员培训学校,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纳入资格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撤销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对没有交通、农机部门授予培训资格的驾校,各级公安、农机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考试。
(2)交通、农机主管部门参照全国制定的教练员资格标准,严把教练员从业资格关。对符合条件的,由交通、农机部门颁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并向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理出教练员队伍。
(3)按照交通部、农业部、公安部制定颁布的全国统一教学大纲,加强驾校教学管理,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培训要求。
(4)调整驾校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在培训中增加交通安全教育内容。通过播放事故现场录像、发放宣传手册、交通警察讲课、请肇事驾驶员谈体会等方式,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同时,要调整培训课程,增加实际道路培训。
(5)交通、农机主管部门对驾校培训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不按规定的学时、内容进行培训,降低培训标准,以及教练员教学质量低等问题的驾校,要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公安、农机主管部门暂停受理考试申请。
(6)公安、交通、农机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校。通过整顿,年内驾校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培训规定得到落实;教练员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3年以下驾龄驾驶员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4.实行保险费率浮动制度
年底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保险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定期交换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和机动车理赔等方面的信息,便于保险部门针对保险车辆的类型、使用性质及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发生频率等情况,实行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有效遏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发生。
(二)交通、公安、市政(建设)等部门负责组织路面行车秩序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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