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理整顿车管所考试员队伍,对考试员一律重新考试,实行资格认证。
①8月20日前,统一组织对考试员的培训考试,
考试合格的,颁发《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员证书》。
②聘请驾校优秀教练员和运输企业安全员担任考试员。年底前,聘请的考试员数量不少于考试员总数的20%。申请从事考试员工作,应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评审合格后,参加统一考试。
(2)完善驾驶员考试机制,加强监督制约。
①驾龄在3年以下的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要对相关车管所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②使用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员,在考场公开考试员名单,组织考试员异地交叉考试;组织考试监督小组,对驾驶员考试质量进行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双考官制度。
③理论考试、场地驾驶考试、道路驾驶考试3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实行学员和考试员双签名制度,并存入驾驶员档案。对驾驶员档案考试成绩单不全,或者考试成绩单没有签名的,不得核发驾驶证。
④制定《驾驶员考试工作规范》,规范考试员考试行为,严格考试程序,明确考试员责任。
(3)严格考试程序,保证考试质量。
①在考试受理环节中要严格确认考试申请人资格,做到“三不受理”,即:不见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不受理,未经医院体检合格不受理,申请人情况与所提供的资料不一致不受理。属异地申请驾驶证的,必须进行网上核对。
②结合公安部开发的全国驾驶员登记核心软件,对现行的驾驶员登记软件修改完善,一是受理、考试、制证环节全部应用计算机控制程序,实行技术保障与业务管理分离;二是通过计算机程序设计,限制考试间隔时间,使不按规定办理的无法打印驾驶证;三是计算机程序必须有台账功能,记录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四是驾驶证信息必须进入全国信息查询系统,工作库信息发生变化的,24小时内必须更新查询系统的信息。
③提高考试难度,保证考试质量。强化路考比重,对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增加实际道路考试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型客车也要增加实际道路考试。
④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禁教练员等其他人员在场外指导。发现考场秩序混乱的,要中止考试,进行整顿;有替考、教练员场外指导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考试人的考试资格,建议交通部门对所在驾校进行整顿,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⑤年底前,驾驶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场地驾驶考试实行桩考仪考试。在此基础上,大力推广计算机路考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并记录考试成绩。
⑥农机主管部门要比照汽车驾驶员的考试办法,严格拖拉机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年审工作,会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完善考试和管理办法,严把考试关,提高考试质量,严格驾驶证核发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考试员认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4)对大货、大客车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交通违章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集中清理驾驶员档案,检查考试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驾驶证信息是否进入全国驾驶员信息查询系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处理是否到位,违章记满12分后是否重新考试。对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驾驶证要收回、注销,并追究经办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驾驶员违章记分信息要及时传递到车管所,车管所对违章记分满12分的驾驶员一律重新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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