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275号 2004年7月2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民政厅等十五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化厅、建设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烟草专卖局、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乡镇企业局)、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第二条 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当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自治区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的组织领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经费保障;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培训、管理与考核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