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4]260号 2004年7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目前,全区博物馆已发展到26座,收藏的文物和标本达50多万件,已初步查明各个时代的文物遗址15000余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6处,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58处,并被国家文物局认定为全国文物大区。由于我区的文物事业起步较晚,在文物保护管理、法制建设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主要是部分盟市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猖獗,文物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文物保护经费严重不足,馆藏文物中有不少珍品得不到科学有效的养护,自然损毁和人为损毁严重,有些珍贵的历史文物流失海外。为切实做好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加大对
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区范围内形成关爱文物、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文物较多的盟市、旗县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文化、财政、发改、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协调文物与旅游、城建、园林、宗教、交通、能源开发、环保、水利等部门的关系,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文物保护的“五纳入”。即:依法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各级领导责任制。尚未做到“五纳入”的盟市、旗县要在2005年前全部落实。同时要鼓励和引导国内外企业家、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为我区的文物保护事业投入资金和智力支持。
三、各级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流散文物市场的管理,特别是对那些内外勾结、疯狂盗窃文物、盗掘古墓葬、走私国家文物的犯罪团伙,要予以坚决打击。对盗掘古墓、古遗址和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当地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对隐瞒案件,不及时立案,给国家文物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政府要组织文化、文物、旅游等部门,共同制定文物保护开发和利用规划,以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要科学发展文物旅游事业,要坚持合理利用的原则,不允许破坏性地过度开发利用,不得改变文物保护单位性质,进行企业化经营。
五、要抓好辽上京、辽中京、元上都、辽陵及奉陵邑、阿尔寨石窟、五当召、居延、应昌路、敖伦苏木古城、历代长城和岩画等重要文物的保护和抢修工作。目前,我区不可移动的珍贵文物数量很多,对这些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要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尽快核定公布为旗县或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其中价值较高的文物古迹,要向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推荐;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定期公布全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促使全区重要的文物依法得到保护。对那些有价值而又面临被破坏危险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公布前可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挂牌保护。对重要文物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凡因失职而使文物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公布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和明确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专门管理机构和专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