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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扶贫办:负责帮助受灾地区因灾返贫人口的恢复生产工作。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灾区市场监管,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各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内蒙古军区司令部:负责组织指挥军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内蒙古总队司令部: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五、灾害应急反应与紧急救助
  (一)应急反应
  1.盟市、旗县应急反应
  大灾、特大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盟市、旗县应立即启动本级政府救灾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困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有关部门在灾害发生后要迅速派出工作组收集和汇总灾情,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在第一时间内报告自治区民政厅和灾害主管部门。
  2.自治区灾害主管部门的应急反应
  自治区级灾情处置主管部门在接到下级灾情处置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应及时了解灾情,掌握灾害的发展动态,制定救助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灾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紧急救援行动,抢救受灾群众的生命和财产,保护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自治区民政厅要及时派出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提出灾区应急需求情况,迅速向自治区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3.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突发性大灾、特大灾害报告后,根据灾情,启动自治区级救灾应急预案,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资金、交通工具等用于抢险救灾;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根据灾情,可由自治区领导带队、承担抗灾救灾主要职责单位的同志赶赴灾区,建立现场抗灾救灾工作前方指挥部,协调、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二)开展紧急救助
  1.灾情收集评估组:自治区民政厅、气象局、地震局、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灾情发生48小时内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2.抢险转移安置组: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自治区民政厅、司法厅。负责组织协调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及救援队,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困群众,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方式就近安置灾民,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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