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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水利厅: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和上报工作;按照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制定抗洪抢险、防旱抗旱预案;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救援、抗旱设备调拨;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地震局:承担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震情分析及震后趋势判断,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现场灾害的调查、损失评估、科学考察和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上报因灾受损的基础设施恢复建设项目;负责落实项目投资。
  财政厅:负责安排自治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救灾资金捐款纳入财政专户的入库、拨付、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交通厅:负责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的及时运送和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堵塞公路的修复、疏通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按照每人每天1斤原粮安排组织救灾所需粮源,保障灾民的口粮供应。
  卫生厅: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保证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农牧业厅:负责农牧业灾情的核查、汇总;组织调运救灾种子、化肥、饲草料等生产资料;组织灾民抗灾自救、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及转移期间的牲畜安置饲养等工作。
  建设厅: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勘察设计、抗灾设防、房屋建筑、市政恢复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和指导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灾情评估,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
  教育厅:负责组织和指导灾区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积极争取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公安厅: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司法厅:负责监狱、劳教所场所安全,妥善转移和安置罪犯、劳教人员。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和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进行审核或检验。
  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和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全面的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呼和浩特铁路局、民航机场集团公司: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和物资,组织抢修中断的铁路、机场,保障运输畅通。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供电系统电力设施,保障救灾紧急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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