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救灾应急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水利厅、卫生厅、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建设厅、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气象局、地震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扶贫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广播电影电视局、通信管理局、呼和浩特铁路局、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军区司令部、武警内蒙古总队司令部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救灾应急工作;2.部署救灾应急准备措施;3.督促检查救灾应急工作的人、财、物落实情况;4.检查下一级救灾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救灾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6.决定请求中央和外省支援;7.研究解决有关救灾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自治区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人员分别由自治区民政厅、气象局、水利厅、地震局、财政厅和承担主要救灾职责单位的同志参加。其主要职责:1.向各工作组传达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2.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4.及时收集信息,综合评估灾情,提供决策依据,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设7个工作组: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转移安置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医疗防疫组、恢复重建组、灾情报道组。
自治区救灾应急指挥部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储备灾民生活所需的紧急救援物资;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负责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下拨、管理工作。
气象局:组织对干旱、暴雨、冰雹、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服务工作,及时提出防御措施;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收集、整理和上报气象灾害,进行气象灾害的评估,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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