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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应根据灾害等级确定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如需要部队、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支援抢险救灾时,应及时向驻地人武部、军分区、武警支队或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通报紧急救援。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程序
  (一)灾害等级划分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将灾害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小灾四个等级。
  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①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公顷以上;
  ②倒塌、损毁房屋3万间以上;
  ③因灾死亡30人以上;
  ④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3万人以上;
  ⑤牧区牲畜死亡10万头(只)以上;
  ⑥7级和7级以上特大破坏性地震;
  ⑦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10亿元以上。
  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①农作物绝收面积10—30万公顷;
  ②倒塌、损毁房屋1—3万间;
  ③因灾死亡20—30人;
  ④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1—3万人;
  ⑤牧区牲畜死亡5—10万头(只);
  ⑥6—7级严重破坏性地震;
  ⑦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5—10亿元。
  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①农作物绝收面积5—10万公顷;
  ②倒塌、损毁房屋5000—10000间;
  ③因灾死亡10—20人;
  ④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0.5—1万人;
  ⑤牧区牲畜死亡2—5万头(只);
  ⑥5—6级破坏性地震;
  ⑦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
  4.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小灾。
  (二)预案启动条件
  凡遇有大灾、特大灾,自治区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的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救灾应急预案也同时启动,形成三级响应的连动机制。中灾由受灾的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形成两级响应的连动机制。
  (三)预案启动程序
  1.民政、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监测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或损失的程度,向自治区救灾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
  2.自治区救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预警报告,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会议,发出启动命令,确定启动规模,落实救灾责任。
  3.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迅速开展工作,全力以赴完成救灾工作。
  四、救灾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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