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政字[2004]257号 2004年7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了建立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各灾情处置主管部门救灾资源合力作用,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紧急行动方案。
(二)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救灾应急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军队参与的原则。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府分别制定本级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共同完成救灾应急任务。
各级民政部门是救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
(三)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干旱、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及地震、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负责灾害监测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或损失的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二)灾情报告。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情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灾情处置主管部门报告;盟市、旗县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1小时内向自治区民政厅和灾情处置主管部门报告;自治区民政厅和灾情处置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30分钟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负责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机构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气象部门、水利(水务)部门、地震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灾害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