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于2004年7月2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04年7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
(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专利资助资金的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支持实施技术含量高的专利项目,支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助的方式支持专利事业。
科学技术、经济贸易、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海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转让专利权的,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应当高于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所给予的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可以采取现金、股份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不得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专利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