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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4]2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公发〔2004〕4号文件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认真贯彻实施消防工作责任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若干意见》是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的实际而制定的,它系统、全面地明确了社会各单位、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建平安区县,建设平安重庆”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若干意见》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针对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把《若干意见》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若干意见》的要求高、内容多,涉及各部门、各行业和社会各单位。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和社会各单位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好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若干意见》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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