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4]2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公发〔2004〕4号文件联合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若干意见》)。为认真贯彻实施消防工作责任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若干意见》是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的实际而制定的,它系统、全面地明确了社会各单位、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建平安区县,建设平安重庆”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若干意见》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针对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把
《若干意见》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若干意见》的要求高、内容多,涉及各部门、各行业和社会各单位。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和社会各单位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
《若干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好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
《若干意见》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