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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二十一条 执行拖欠工人工资案件,可以直接支付现金,但必须制作工人工资发放表,由每一位收款人签收。
  执行法院将执行案款附工人工资表交诉讼前处理纠纷的劳动管理部门发放的,劳动管理部门收取执行案款时应向执行法院出具收款收据。工资发放后,劳动管理部门应将附有工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工资表交回执行法院,换回其出具的收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是香港企业或居民,指定境内企业、律师或自然人代收执行案款,未能在执行法院直接办理委托手续的,应提交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加章转递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原件。
  申请执行人是境外企业、自然人,指定境内企业、律师或自然人代收执行案款,未能在执行法院直接办理委托手续的,应提交由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二十三条 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案款前,应当扣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用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
  第二十四条 收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款后应向执行法院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收据。
  收款人是自然人的,收款后应向执行法院出具本人亲笔签名或有本人指印的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应当存入执行案卷备查。

四、财务部门对划款的审查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在执行案款管理中,应对执行部门划付执行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执行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划款时,应当坚持专款专付的原则,认真审查核对收款案号、付款案号、单位、金额是否吻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拒绝划款:
  (一)未按审批权限批准的;
  (二)《当事人缴款收据》第五联字迹不清、填写不完整或有涂改的;
  (三)收款案号与付款案号不符的。
  如因数案并案执行导致收款案号与付款案号不符的,执行员应书面说明理由,附相关法律文书,并经庭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在划付执行案款的次日,将《当事人缴款收据》第五联复印件交案件承办人附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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