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4年8月16日 京高法发[2004]262号)


  为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确保执行案款的收取、管理和划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各级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案款专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户内的执行款项。
  第二条 执行案款的管理实行执行部门与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 执行员原则上不得收取被执行人交纳的现金或票据,不得向当事人转交、支付现金或票据。
  第四条 财务部门实行执行案款记账与票据管理分离的原则,负责记账的财务人员不得管理执行案款的收、支票据。
  第五条 自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执行员应当将收款时间和数额告知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划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执行员应当将划出时间和数额告知被执行人。
  第六条 执行案款的划付由执行员报庭长或院长审批。
  第七条 财务部门对每个执行案件执行案款的收付分科目进行登记,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案款往来情况应登记科目明细账。
  执行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全部执行案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在台账账簿上每案均设专页,对每个执行案件实行明细记账;系列执行案件的收款情况应记至各案件的科目之下,在划付后注明款项在各执行案件中的分配情况并作冲减。
  第八条 基层法院对所辖人民法庭的执行案款实行统一管理。人民法庭收取的执行案款应当存入所属基层法院的执行案款专户,由基层法院统一实施财务管理。

二、执行案款的收取

  第九条 执行过程中搜查、收取、扣划、拍卖和变卖的款项以及执行担保款项应当直接划进本院开立的执行案款专户。
  案款到账后,财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执行部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