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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卷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卷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4年8月16日 京高法发[2004]261号)


  为规范执行案卷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案件实行一案一号原则。一个执行案件从受理、结案到归档,所有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均使用同一案号。
  在同一案件的执行中,需要制作多个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在同一案号后按制作的先后顺序标出“—1”、“—2”等。
  第二条 承办人接到执行案件后,应当立即开始收集有关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
  第三条 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应当将执行过程和执行措施予以详细记载,并将相关笔录和材料附卷。执行案卷中的文书材料应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
  第四条 卷宗封面应当用毛笔或钢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按规定逐项如实填写。
  “执行标的”项应填写完整。金钱给付执行案件,应当填为“给付金额××元人民币(或美元)”;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案件,应当填为“交付(或返还)××(物)”;完成特定行为的执行案件,应当直接填写行为内容,如“腾退××房×间”,等等。执行标的有多项的,填写主要项目即可。“执行结果”项,应当填写已经执行的金额或其他情况。“结案方式”项应当按不同情况分别填写全部执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解或不予执行。“结案日期”项应当填写批准报结的日期。
  第五条 执行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案号;被执行人名称(姓名);告知执行依据及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责令其主动履行的期限,逾期仍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说明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及因执行引起的其他经济损失均由被执行人负担等事项;执行通知的制发时间。
  第六条 强制执行裁定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案号;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基本情况;执行依据及发出执行通知的时间;援引强制执行裁定的法律依据;裁定主文应写明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及其内容(按判决主文写明执行标的金额、行为内容等),逾期履行应支付双倍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等内容;执行员姓名;裁定书制发时间;核对章;书记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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