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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

  7.持令调查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委托的持有效《律师执业证》的代理律师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进行;代理律师持令调查,必须另有一人以上陪同进行。
  8.持令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向接受调查人出示身份证件与调查令。
  9.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申领人、持令人应当对外承担保密责任。
  10.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七日内连同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于调查令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将调查令正本及回执交还人民法院。
  11.持令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附件2.

《调查令》(样式)



(1)正本 (正面)

北京市××××人民法院

调查令



                     (××××)××执令字第××号

××××(接受调查人):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案由)一案,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之规定,本院现指定×××(持令人)前来你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你方应在核对持令人姓名、身份、单位并确认无误后,在指定期限内向持令人提供本令所列调查事项的证明材料(详见背面)。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此令

                        ××××年××月××日
                           (院印)

  (本调查令有效期截至××××年××月××日)

                        (此联由接受调查人存档)

(背面)

  持令人:×××性别:×律师执业证证号:××××
  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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