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
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
(2004年8月17日 京高法发[2004]190号)
为了加强全市法院队伍建设,严肃审判工作纪律,认真落实最高法院、
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解决当前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司法公正,特作以下规定:
一、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宴请、请托、钱物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支付。
二、严禁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尚未决定与宣判的裁判内容。
三、严禁违反回避规定,审理与本案当事人及其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同事等关系的案件。
四、严禁参加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出资的各种非公务活动。
五、严禁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