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规范采矿秩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
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清查小型煤矿在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国土局要在2004年10月底前,完成小型煤矿采矿许可证的清理工作。对于采矿许可证到期,未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的小型煤矿,由区政府依法关闭。
(三)继续开展对小型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要求,做好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对于经评估确定为C、D类(C类指安全生产条件较差必须限期整改的,D类指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必须停产整顿的)的矿井,要下达整改和停产整顿通知;逾期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由区政府依法关闭。
(四)严格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依法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2005年1月13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五)切实推进小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委办字〔2004〕6号),树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典型,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小型煤矿先行搞好质量标准化建设,使之成为本地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井,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强舆论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一)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门头沟区、房山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重视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良好氛围。对整治不力、问题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严肃查处瞒报事故。各煤矿企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按照《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一律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依法加大对矿主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对瞒报事故知情不报,甚至纵容、包庇、参与瞒报事故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