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51号)
门头沟区、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自2001年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本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安全生产状况有所改善。但是,小型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仍很脆弱,距国家要求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还有一定差距。为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4〕21号)精神,切实加大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促进本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责任
(一)本市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委等部门参加,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二)门头沟区、房山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煤矿办矿秩序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落实各项整治工作措施。
2004年11月底前,两区政府要依法强制关闭各类应关闭未关闭的矿井,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保留和临时封闭而不予关闭;严厉打击并及时关闭死灰复燃的各类非法矿井;加强对房山区大安山乡西沟地区(包括黄土嘴地区)和门头沟区斋堂镇两个非法开采问题突出地区的执法工作;切实加强对小型煤矿的安全管理,对未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条件的矿井,区政府负责组织对其进行整改。
二、加大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
(一)各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
煤炭法》、《
矿产资源法》、《
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