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汕头市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4]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汕头市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汕头市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2004年9月6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加快提升我市企业竞争力的意见》(汕府〔2004〕29号)和《关于印发汕头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2004〕16号)中有关在工业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制定《汕头市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以试点为契机,发挥园区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当地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中的示范作用,提高园区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提升园区竞争力。
二、试点园区范围及试点期限
试点园区包括工业园区、科技园区、行业科技创新中心、行业园区、专业镇(街道)等。从2004年开始,市知识产权局每年选择1-2个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被确定为试点园区的,试点期限为3年。
三、试点目标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试点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根据各自的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及时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申请、维权、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确保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建立健全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重点包括推动企业的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产出、管理、运用、实施、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内容。
(三)园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园区内各企业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发展总体目标,并有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在园区扎实有效开展,园区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