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汕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汕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4]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汕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汕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2004年9月6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加快提升我市企业竞争力的意见》(汕府〔2004〕2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2004〕16号)中有关开展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要求,特制定《汕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汕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引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纳入企业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全过程,推动企业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培育目标
  为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尤其是自主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从2004年起,连续三年,由市财政每年拨出专项培育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每年选择确认具备我市支柱行业的骨干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名领导分管。
  (二)企业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基本健全。
  (四)企业拥有8项以上发明专利,或1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25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或者三类专利总和不低于20项。
  (五)企业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四、扶持措施
  (一)市财政给予被确认为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一定的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各区县政府配套相应的扶持资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