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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产权交易市场企业产权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

  信息发布后,产权市场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市场发动,并配合、协助、组织交易各方进行商务洽谈。
  第三条 交易登记
  交易各方对发布的信息如有交易意向的,应在发布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信息公告的要求向市场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并按第一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
  第四条 公开竞价协议转让
  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第五条 交易条件及成交价格的确定
  人员安置、债务承续等交易条件应作为确定成交价格的前置性条件。
  转让方应参考资产评估值确定转让底价,向产权市场提交《转让底价通知书》。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值的90%时,应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交易批准机构同意后,转让方重新提交经批准的《转让底价通知书》后方可进入继续交易程序。
  交易价格确定后,产权市场将在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发出《成交价格确认书》,并由交易双方签字确认。
  第六条 签约成交
  交易双方一经确定,应按照交易或竞价规则的规定包括在限定的时间内签订《产权(股权)交易合同》,并送一份给交易市场备案。拒绝签订《产权(股权)交易合同》的,视为违约,并由违约方按照交易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权(股权)交易合同》的内容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3、转让标的;
  4、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5、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办法;
  6、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的方案;
  7、产权交割事宜;
  8、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9、合同各方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0、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1、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2、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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