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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产权交易市场企业产权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产权交易市场企业产权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
(汕府[2004]1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产权交易市场企业产权交易操作规程》业经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汕头市产权交易市场企业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市企业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实施意见》(汕府〔2004〕49号)规定,结合汕头市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运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申请登记
  企业产权交易主体在向交易市场申请办理企业产权交易时,应提交相关资料。其中:转让方应提交如下资料:
  1、《产权交易委托书》(转让方);
  2、转让方和标的企业/公司的名称、住所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3、标的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简介(包括生产、经营、销售、资质等情况);
  4、出资人或其本级政府批准转让的文件及附件(政府或市国资委/投资主体批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经批准的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含职工安置、债务处理等);
  6、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公司经市国资监管部门、投资主体等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7、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其它专用权利的权属证书,以及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改变土地用途或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土地的批准文件,规划国土(房产)部门批准权属人变更的文件,或专利部门批准权属人变更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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