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产生后,应召开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确定、公布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并由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按《工作规则》的相应规定提名候选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对提名情况进行汇总后,于选举日的10日以前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张榜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
六、根据差额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
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正式候选人,要差额确定,具体差额数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时规定。提名产生的初步候选人,应当通过民主协商或预选方式决定正式候选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之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顺序,经预选的,按得票多少排列;未经预选的,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七、宣传介绍候选人,做好投票准备(一)宣传候选人。从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至选举日之前,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向居民介绍正式候选人情况,也可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候选人向居民进行自我介绍。
(二)进行投票准备。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培训监票、唱票、计票、验证发票等选举工作人员;公布投票时间、地点和开箱计票时间;印制选票和制作投票箱;布置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张贴参选居民须知;设立验证领票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等。
八、规范投票程序,组织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主要程序是:召开选举大会;清点参选人数;推选监票、唱票、计票人员;宣布注意事项;清理票箱;发选票;参选居民依次领票、写票、投票;核对票数,作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九、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按照唱计票规则,进行公开唱票、计票。按照《工作规则》中对当选的有关规定,当场宣布当选名单,颁发当选证书,并报街道(镇)备案。
十、建章立制,验收总结社区居委会选举结束后,应建立健全居民会议、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务公开、下属委员会等相关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以及其他各项工作制度。
市(县)、区和街道(镇)应及时组织对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进行总结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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