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正式候选人除外)代写。
(四)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六、关于选举结果
(一)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投票箱集中到选举中心会场统一开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
(二)每次选举所投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并超过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居民代表)半数的,选举有效。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或者未超过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居民代表)半数的,选举无效,应当重新投票。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废票。
(三)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四)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但达到5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也可以暂缺;当选人数未达到5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10日内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赞成票数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但是所得赞成票数,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户代表方式直接选举的,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不得少于选票的二分之一。
社区居委会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社区居委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居民会议或者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一名委员临时主持社区居委会工作。
(五)因各种原因选举结果无效的,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本规则进行重新选举。
(六)选举结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并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颁发当选证书。
七、关于罢免、辞职、补选、监督等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接受居民的监督。本社区居委会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