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名单。采取户代表直接选举或者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当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相应的代表名单。
居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以前,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作出解释或者补正。
(三)辖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对于具有一定规模和一定影响的辖区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参与社区居委会的选举。辖区单位代表名单应与选民名单同时公布。
四、关于候选人
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分别多于应选名额。具体差额数,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时规定。
社区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由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由5名以上户代表联合提名;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由居民代表3人以上联合提名。提名产生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按姓氏笔画顺序张榜公布。
提名产生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额多于规定的差额数,应当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小组会议或者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投票产生,以得票多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也可用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
社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张榜公布。采取投票预选方式的,按照得票多少顺序排列;采取民主协商方式的,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与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见面,回答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提出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当天不允许对候选人再进行介绍。
五、关于投票选举
(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日以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公布投票时间,印制选票,制作投票箱;设立选举中心会场、投票站、流动票箱;核实有选举权的外出居民的委托投票人;其他选举事务工作。
社区居委会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二)有选举权的居民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在选举日以前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每个有选举权的居民可以接受1—3人的委托投票。采取由户代表、居民代表选举的,不可以委托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