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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卫生监管责任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卫生监管责任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质量,是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监管,提高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成效,确保广大市民安全消费、放心消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卫生部《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卫生监管责任通知如下:
  一、分工负责,属地管理
  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在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实行“全市统一领导,辖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
  各市(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对本辖区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把手是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认真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经贸委:负责对商贸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制订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和工作实施意见,并做好协调、联络、督查工作;督促商贸流通企业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自律机制及实施上市销售食品安全市场责任制,加快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推广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负责监督管理畜禽定点屠宰工作,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取缔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经营病害肉、注水肉等案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市场和食品商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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