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是指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以集体所有土地为生产资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员。
第三条 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三)对农村常住户口居民实行全面覆盖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六)保障标准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报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建立和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为基层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