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市残疾人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残疾人社会保障“十五”实施方案》(苏政发[2001]1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0号)精神,为逐步提高贫困残疾人生活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我市城市残疾人低保对象生活保障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4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中持《残疾人证》的低保对象生活保障金标准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二、调整后,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城市残疾人低保对象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市财政负担70%,区财政负担30%(其中原锡山市所属乡镇的保障资金由区划调整后的所在区负责筹集)。